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税收问题的复函
长沙、湘潭、衡阳、娄底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税收问题的复函》(湘政办函﹝2006﹞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税收问题的复函
湘政办函﹝2006﹞38号
省地税局:
你局《关于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若干税收问题的请示》(湘地税函﹝2006﹞11号)收悉。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证监发﹝2002﹞83号文件精神,经商有关部门,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华菱集团股权转让后仍执行原税收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