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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地税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时间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
  二、全省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范围暂定为年扣缴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企业。各市州局在2006年10月28日摸底户数的基础上,在12月10日前将企业的具体名单报送省局。
  三、各市州局要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宣传、培训、推广和维护等工作。
  四、省、市(州)局信息中心要按照金税三期一体化要求,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技术要求、环境配置,组织人员参加或开展培训,掌握个税系统工作流程、培训师资人员,加快省、市(州)局信息大集中建设步伐,做好个人所得税系统与省、市(州)局大集中的技术衔接,积极配合税政三处(科)做好税务人员培训和辅导工作,保证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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