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失效废止。参见《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落实好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省局制定了《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问题,并将清理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8年5月底前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路径:省局35服务器/各地上传/流转税管理处/增值税组/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清理。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产品。
第三条 在湖南省境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税务资格认定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
(二)取得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认定委员会)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三)财务核算健全,能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应纳税额。
第五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向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以下简称认定表),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回,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湖南省经济委员会下发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认定文件复印件;
(三)具有检测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原件;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还应提供废渣掺兑比例检验报告原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资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同时将相关资料转给同级税源管理部门;
(二)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退回纳税人,并允许纳税人补充或更正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申请的产品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范围的,应当即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同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收到同级办税服务厅转来的资料后,应按以下要求及时进行实地核查,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并在纸质认定表、审批表上签具初审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给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名称、产品与认定证书及认定文件是否一致;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是否按要求分别核算;
(三)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的纳税人是否单独设立废渣购、耗、存台账或明细账。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收到同级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复审,并在纸质认定表、审批表上签具意见后,将相关资料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审批同意的,由流转税管理部门将纸质认定表、审批表上相关信息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税源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为准予税务资格认定的当月(税款所属期,下同)到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的当月。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期间,因认定证书效力发生中断、终止的,应从中断、终止当月起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十条 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工艺、配方发生变化,经省认定委员会变更认定证书或重新认定的,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税务资格认定。
第三章 退税审批
第十一条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自准予税务资格认定的次月起,每月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退税申请,填写《退税申请审批表》。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同级税源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以下要求核查后,形成书面核查报告,并在纸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后,将相关资料转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是否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退税申报收入、税额是否真实;
(三)销售外购或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税额是否申请了退税。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对同级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退税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在纸质《退税申请审批表》上签具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收综合征管系统后,报主管局长审批。经批准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由同级计统部门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章 财务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存货按大类、品名设置数量、金额明细账进行核算,正确反映存货的进、销(领用)、存情况;对购销存货的资金结算,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分别设置明细账。
第十五条 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零星购入原材料的,应凭销售方开具的发票、承运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以及付款凭证、过磅单、入库单等作为记账、核算依据;固定购入原材料的,还必须提供购销合同。
第十六条 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的纳税人,应将每日(批)产品的投料(包括计算机配料)记录、纳税人化(检)验部门化(检)验单,按月造册备查。
第五章 抽样检测管理
第十七条 市州国家税务局可根据管理需要,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抽检。检测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第十八条 产品抽检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市州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以及技术质检单位共同派人参与,并当场取样封存。
第十九条 负责抽检的技术质检单位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共同确定。
第二十条 经抽检的产品质量或废渣掺兑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提请省认定委员会取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资格,终止认定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增值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准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设立纳税人减免退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退税的起止时间、项目、产品、金额等;建立减免退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对纳税人纳税情况和原材料进、耗、存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适时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行为发现的当月,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
(一)经省认定委员会年检不合格终止认定证书的;
(二)产品质量或废渣掺兑比例经抽检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被省认定委员会终止认定证书的;
(三)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抽检的。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行为发现的当月,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资格,三年内不予税务资格认定,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和给予处罚。
(一)因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或优惠政策的;
(二)因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而未及时申报终止认定证书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与同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的问题。省国家税务局将对省认定委员会认定通过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纳税人名单、变更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纳税人名单、终止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纳税人名单下发各地或在国税内网上予以发布;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下载信息、更新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信息,做好与纳税人申请资料的核对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