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从2008年6月1日起,省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网上办税系统。为规范网上办税系统的运行管理,省局制定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上办税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系统的平稳、规范运行,不断提高我省国税系统的纳税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办税系统包括外网网上办税大厅和内网信息处理平台两部分,其中:外网网上办税大厅是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远程网络办理税务事项的服务平台;内网信息处理平台是国税机关 对纳税人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的各类涉税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审核以及导入综合征管软件等操作的业务处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网上办税系统运行管理、业务操作管理、技术管理和应急管理等工作事项。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四条 网上办税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由各级国税机关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运管办)牵头负责。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运管办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应分工合作,加强对网上办税系统的日常监控管理,其中:税收业务部门负责网上办税系统优化业务需求的收集与提交;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开发与升级维护,负责保障网络的畅通和综合征管软件数据的同步更新及安全;办公室负责内、外网站页面和内容设计及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网上办税系统的运行维护实行分项、分级管理。
外网网上办税大厅的运行维护由省局牵头负责。纳税人登录外网网上办税大厅办理涉税事项时,遇到网络、程序、业务方面的问题,可直接拨打 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在全省12366呼叫中心建立之前,省局在外网网上办税大厅公布各职能部门的电话,由省局各职能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问题答复。纳税人遇到电子申报模块的操作问题时,应拨打艾博克公司的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纳税人遇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防伪税控系统远程报税等模块的操作问题时,应拨打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的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内网信息处理平台的运行维护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体系要求,由各级征管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及信息中心分工负责。各级运管办遇到本级不能处理或无法解决的问题,应通过电话或综合征管软件运行业务支持网逐级上报,上级运管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七条 网上办税系统与省局外网(www.hntax.gov.cn)和内网(85.16.16.12)的页面整合,由省局办公室统一规划管理。纳税人通过湖南国税门户网站登录外网网上办税大厅,各级国税机关相关岗位操作人员通过省局内网登录内网信息处理平台。省局办公室负责省局外网和内网网站管理程序的优化与完善,保证网上办税系统的正常登录和使用。
省局外网和网上办税大厅共有的涉税软件下载和业务表单下载功能,由省局办公室牵头维护更新。省局办公室应定期征集各业务处室的更新软件或表单,在更新外网“涉税软件、业务表单下载”栏目的同时,链接网上办税大厅的相关模块进行同步更新。
第八条 网上办税系统内网信息处理平台的用户组和用户组权限由省局根据现行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操作规范统一设置。因综合征管软件升级、政策调整、流程变化等原因,省局已设置的用户组和用户组权限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而需进行调整的,县(市、区)局、市州局运管办应提出调整需求,逐级上报省局运管办,由省局运管办核实后,通知省局信息中心统一调整。
第九条 各级运管办应加强对本级国税机关网上办税业务受理情况的监控,督促相关部门和岗位及时处理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大厅(外网)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切实履行限时服务承诺。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使用外网网上办税大厅实行注册管理,各县(市、区)局应指定专人负责纳税人注册事项的办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或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下载填写《网上办税注册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携带企业法人(负责人)和办税员身份证,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网上办税业务开通手续。纳税人申请采取 CA认证方式登录的,应同时为其发放CA证书。
已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的纳税人,办税员基本信息、权限发生变更或需取消网上办税业务的,可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或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下载填写《网上办税事项变更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网上办税业务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操作人员应加强个人密码管理,使用本人的用户名进入网上办税大厅内网系统,严禁私自委托他人以本人用户名和口令处理工作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操作的,应当报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事后及时更改密码。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开通网上办税业务纳税人的密码管理宣传,说明妥善保管办税员个人密码的重要意义,督促办税员及时修改初始密码。办税员个人密码因故遗失的,应提醒其尽快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密码重置手续,防止出现纳税人基本信息泄露现象;未经纳税人书面申请,任何国税机关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行密码重置操作。
第十二条 网上办税系统操作手册由省局运管办牵头制订和发布,并根据系统升级情况组织进行修改。各级运管办应定期收集、整理纳税人及国税机关前台人员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运管办反馈。
第十三条 纳税人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的各类涉税申请事项,按照现行岗责体系及业务规范要求,由相应的综合征管软件操作岗位受理,其中: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属于待批文书性质的,由办税大厅(办税服务室)文书受理岗统一受理,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文书登记后,转相关部门文书经办岗处理。
第十四条 网上办税系统内网信息处理平台正式启用后,县(市、区)局相关岗位操作人员应同时运行综合征管软件和内网信息处理平台处理日常业务,每半天至少登录2次内网信息处理平台查看待办事宜。对于一些纳税户数多、前台业务量大的县(市、区)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申报高峰期指定1-2人专职负责网上办税业务的处理。同时赋予其相应岗位的操作权限,以确保纳税人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的各类涉税申请事项能够及时得到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由县(市、区)局相关经办岗位操作人员通过内网信息处理平台审核后,运行CTAIS辅助录入程序,写入综合征管软件相关业务处理界面。个别业务无法运行CTAIS辅助录入程序的,由操作人员依据纳税人提交的纸质资料或内网信息处理平台接收的电子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
第十六条 县(市、区)局相关经办岗位操作人员可根据需要,定期对 CTAIS辅助录入程序存储的已处理完毕的纳税人涉税申请信息(存储地址:盘符:ABC_AISScripts)进行清理,以提高CTAIS辅助录入程序待处理纳税人涉税申请信息的检索效率。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税收业务部门要结合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等软件的升级及税收政策或征收管理制度的变更,及时收集、整理纳税人反映或基层税务机关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程序缺陷问题,形成二次需求或变更需求,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省局运管办,由省局运管办审核后提交信息中心实施开发。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应当保持 IE浏览器版本的统一、完整、运行稳定,并按照省局统一的标准做好浏览器的安全设置。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应当保障网上办税系统的主机、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运行环境维护,其中:主机、数据库、应用系统主要由省局信息中心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网上办税系统与综合征管软件的数据实行同步更新,其中: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即时更新,其他基础信息、业务监控信息至少每半天更新一次,供纳税人查询的涉税信息按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信息设备管理维护,建立机房值班制度,省局机房应当安排人员 24小时值班。
省局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日常运行技术维护管理(包括主机故障处理及开关机、查看系统日志、打操作系统补丁包、数据库空间管理等)。市州局信息中心负责本单位客户端机器的正常运行、本级操作人员权限设置与维护以及网络的畅通。
遇国庆、春节等法定节假日,省局信息中心将于统一安排的放假日前一天下午五点三十分时关闭网上办税系统相关服务器,其他节假日应确保网上办税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进行信息设备维护、电路机房检修、电源更换时,应避开每月业务发生高峰时间,确保相关业务操作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强化网络安全意识,做好防病毒工作及信息保密,指定专人负责防病毒软件的安装及升级工作。
所有进入网上办税系统的计算机都必须安装省局统一下发的杀毒软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杀毒软件升级。
第二十四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ORACLE数据库的权限管理、日常监控及日常备份,及时监控空间占用、性能状态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税系统所集成的应用系统的整合工作,对系统间数据交换接口、安全、实施方式等进行设计规范、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 网上办税系统统一由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升级维护。网上办税系统版本升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局信息中心根据业务需求开发升级版本后,搭建测试环境,通知省局运管办进行验收测试。
(二)经省局运管办验收合格的升级版本,省局信息中心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在正式环境进行服务器端升级。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建立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在出现突发事件时,能够有效处理纳税人已通过网上办税系统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
第二十八条 省局外网网络因故需中断 1天以上的,省局信息中心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省局运管办,由省局运管办在外网网上办税大厅和内网信息处理平台上发布暂停网上办税业务公告。
第二十九 条 省局内网网络发生故障预计需中断 1天以上的,发生网络故障的单位应立即报告上级运管办,由上级运管办在外网网上办税大厅上发布公告,通知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第三十 条 省局外网网络发生故障预计中断 3天以上的,因无法向纳税人反馈其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各县(市、区)局应指定专人对网上办税系统已受理的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进行清理,已初审通过或已办结的,由税源管理部门采取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纳税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 条 国税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纳税人通过外网网上办税大厅提交的涉税申请事项,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理业务的,由主管单位给予其通报批评;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除通报直接责任人外,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 条 国税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未经纳税人书面申请,不得擅自修改纳税人初始密码。擅自修改纳税人初始密码或擅自修改纳税人初始密码引起纳税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由主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影响纳税人正常办理业务的,除通报直接责任人外,追究主管领导责任;通过修改密码,擅自以纳税人的名义登录外网网上办税大厅进行操作,造成泄密、虚假申报缴税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责成赔偿纳税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