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确保各级地税机关正确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现就加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审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各级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对象、前提条件和范围,慎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严防权力滥用。
二、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程序
各级地税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严禁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三、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监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行备案制度。县市区局,市州局稽查局、直属局对拟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先报市州局备案,并经同意后,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严格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工作要求
各级要高度重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对审核把关不严,不按规定报备,滥用职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造成重大失误或激化矛盾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