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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转发给你们,2009年1月1日至本文下发之前已征、多征税款应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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