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该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需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财税﹝2009﹞119号文件规定,详细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及品目,注明方式为"种类(品目)"。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将再生资源销售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提交初审机关或协助初审单位查验,初审机关或协助初审单位应逐票检查、严格审核,并在再生资源纳税情况审核表(附件1)上签字盖章确认,明确审核责任。
二、从2009年10月1日起,初审机关对收到的纳税人申请退税资料,应加强对纳税人商务、公安备案日期的审查,对纳税人申请退付的税款所属期在最后备案当月1日之前的所缴增值税税款不予退还。
三、初审机关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结算比例表(附件2)的审核,对申报退税当期金融机构结算比例未达到80%的纳税人,应暂缓办理退税,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待其金融机构结算比例达到80%时再行申报。
四、在申请资格认定和申报退税时,纳税人应分别按附件3、附件4所列格式和顺序提供所需各项材料。
在增值税退税申请报告中,纳税人应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详细补充说明当期购进、销售的再生资源具体种类(品名)、数量、价格、工艺、交易企业名称及其他相关信息。
五、初审机关或协助初审单位应对每个纳税人是否兼营非再生资源采购、销售行为等加强监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际经营场地现场查勘和会计账簿、购进-销售合同、库存、运输情况检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材料。
附件:1、再生资源纳税情况审核表
2、再生资源销售金融机构结算比例表
3、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认定审查目录表
4、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初审目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