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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烟草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襄樊市、孝感市、宜昌市、黄冈市、荆州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烟草公司鄂烟财﹝1999﹞第103号《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该公司1999年度向所属烟厂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5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999年度省烟草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本年预计销售收入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额
  武汉卷烟厂   226353         400
  襄樊卷烟厂   99767          230
  当阳卷烟厂   54148          120
  三峡卷烟厂   48528          85
  红安卷烟厂   48438          100
  枣阳卷烟厂   45531          147
  广水卷烟厂   45268          116
  利川卷烟厂   43063          132
  来凤卷烟厂   21307          93
  建始卷烟厂   32528          77
  合计      672306         150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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