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大米出口退税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支持大米出口,现下达你市2002年出口大米退税计划600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下达的出口大米退税计划,应专项用于湖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2002年度出口的大米退税。
  二、应加强出口大米退税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该退税计划在并入“出口退税进度月度报表”上报的同时,还要进行单独统计,并认真填报《列名企业出口粮食退税月报表》(电子表格见省国家税务局服务器LOCAL出口退税省局通知请各地查看栏下的“列名企业出口粮食退税月报表。XLS”),从2002年10月开始,按时准确上报。上报方式,每月6日前传输到省国家税务局服务器CENTRE出口退税列名企业出口粮食退税月报表路径下。
  三、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有关出口大米的退税规定,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保证出口大米退税款及时退付。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