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武汉市、黄石市、孝感市、咸宁市、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原武汉铁路分局经营开发分处)《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的请示》(武铁经财﹝2002﹞50号),要求向其所属企业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同意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原武汉铁路分局经营开发分处)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36.64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原武汉铁路分局经营开发分处)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武汉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中心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