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931号文称: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情报交换专项协议,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必须遵循严格的保密制度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对税收情报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和销毁全过程作出了具体规定和要求。现将该《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印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开展保密知识的培训工作,总结税收情报交换保密工作的经验教训,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进行税收情报关换的保密工作,提高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整体水平。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保密规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