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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426号《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有关规定,现就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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