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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电力公司下属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要求继续执行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报告》(鄂电司财﹝2003﹞37号),要求明确其下属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根据《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有关规定,经请示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湖北省电力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名单见附件)暂按原有管理办法,继续在我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湖北省电力公司2003年度暂不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办法,仍按《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湖北省电力公司下属各单位更名后仍为成员企业,其所有税务事项均在当地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规定严格进行税务管理。其成员企业应按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遵守各项关于汇总纳税企业的有关规定。其下属企业按附件名单进行监管和逐级合并。
  附件:湖北省电力公司成员企业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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