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2004年5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的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省局。
二、在2004年6月底前将本辖区内的跨市州、省直管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和需要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涉外企业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省局。
三、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由各地同级税务机关自行组织进行,如有困难,请及时告知省局进行协调。
各地在执行《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年底前将《办法》执行情况书面上报省局,省局适时组织抽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