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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太平洋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复函

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统一印制保险费发票的函》鄂太保寿〔2005〕3号函收悉,鉴于你公司发票数量少,地域分散和统一管理的特点,经研究同意从2005年4月起,将以前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分散印制发售的保险费发票(电脑版、手工版)、银行(邮政)代收保险费发票改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分公司)统一代理发售。现将发票印制程序和管理方式函告如下:
  一、发票印制计划由各分支机构按每年一次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并交纳发票工本费;由湖北分公司汇总并将各地审核同意的《冠名发票申请审批表》送省地方税务局。
  二、省地方税务局在审批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的同时,将批号、发票代码、号码反馈给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各主管税务机关以此作为发票管理的原始资料。发票印制完毕后由发票印制企业直接送湖北分公司。
  三、各分支机构按计划向湖北分公司领取发票,并按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附《纳税人发票购、用、存报告表》),接受管理。
  四、其他保险公司发票管理方式依此函比照执行。
  附件:纳税人发票购、用、存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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