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中国平安人寿保费发票的复函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湖北地税局统一印制保费发票的请示》平保寿鄂分发〔2005〕43号文收悉,鉴于你公司新契约保费实行全省集中承保,集中开具发票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将以前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分散印制发售的保险费发票改从2005年6月起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理发售,原由各地监制的保险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为止。具体保险费发票印制程序和管理方式按鄂地税函〔2005〕55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印制太平洋人寿保险费发票的复函》执行。
抄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