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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武汉市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对你市中心城区(不含东西湖、汉南、江夏、蔡甸、黄陂、新洲区)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标准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交通运输业、租赁业营业税起征点仍按原规定执行。全市其他地区不作调整。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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