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
二、总局将随后下发修改软件。在总局下发修改软件之前,各地可采取人机结合方式,严格按照总局新修改的表式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