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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你局《关于湖北金士达医用产品有限公司国产设备退税问题的请示》(仙国税发﹝2006﹞6号)已收悉。经研究,根据2004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4号),该公司不属于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因此,同意你局在认真审核、加强监管、严防骗税的前提下,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和财税﹝2004﹞116号文件规定,对该公司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符合条件的国产设备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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