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北省邮政局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省邮政局《关于明确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函》(鄂邮局函﹝2006﹞5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8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等有关规定,湖北省邮政局下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共计18家(名单详见附件)属于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同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上述18家企业股本结构进行认真审核,对非全资控股企业,及时上报省局,取消其汇总纳税资格,就地缴纳所得税。
湖北省邮政局下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另行明确。
附件:湖北省邮政局2005年度省内二级以下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湖北省邮政局2005年度省内二级以下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