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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代征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退税具体事宜明确如下:
  一、对国税部门实行查帐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需办理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的,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地税部门代开票时已按3.3%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时在国税部门按适用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否则,不予退税(抵税)。
  三、办理程序
  (一)国税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退税(抵税)
  1.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符合条件的需办理所得税退税(抵税)的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县(市、区)主管国税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退税(抵税)书面报告;
  (2)《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5份);
  (3)在国税部门的税款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
  (5)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国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县(市、区)主管国税部门在受理纳税人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3.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纳税人向县(市、区)主管国税部门提出企业所得税退税申请,填报《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并附税款缴纳凭证复印件,县(市、区)主管国税部门应派员对企业进行调查核实。审核无误后,根据《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资料,下达准予退税(抵税)的批复,开具《退税(抵税)确认书》,办理退税(抵税)事宜。办理退税的,需在纳税人提供的向国税部门缴纳税款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再退还给纳税人。
  (二)地税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退税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年度退税额超过国税部门已征部分,需由地税部门办理超出部分退税事宜的,纳税人在县(市、区)主管国税部门办理退税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代开票县(市、区)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书面申请;
  (2)县(市、区)主管国税部门开具的《退税(抵税)确认书》;
  (3)税款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
  (4)《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一式5份);
  (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县(市、区)地税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予以受理,并在纳税人提供的向地税部门缴纳税款的凭证原件上加盖“已申请办理退税”字样印章,并退还纳税人。
  3.县(市、区)地税部门自受理纳税人退税申请后,审核后填写好《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相关栏目(一式5份)并留存1份。其余由纳税人返给县(市、区)主管国税部门2份、主管地税部门1份、自行留存1份。
  4.主管地税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办理纳税人退税事宜。
  三、退税(抵税)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国、地税部门应设立纳税人退税(抵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退税(抵税)企业相关基础信息,登记退税(抵税)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建立退税(抵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四、各级国、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和加强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反馈征管信息,切实加强对新办货物运输业企业的管理。
  五、退税(抵税)报表
  各市、州国、地税部门应做好年度退税(抵税)情况统计工作。并于每年6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上年度《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退税(抵税)情况统计表》(表样附后)和总结报告。退税(抵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退税(抵税)基本情况和分析;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退税(抵税) 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退税(抵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县(市、区)国、地税部门上报时间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
  附件1:《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
  附件2:《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退税(抵税)情况统计表》(一)
  附件3:《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退税(抵税)情况统计表》(二)附件1:《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抵税)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2:《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退税(抵税)情况统计表》(一).doc
附件3:《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退税(抵税)情况统计表》(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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