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所述“出口企业”,是指受托方出口企业。
二、《通知》第三条规定从出口企业2006年8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三、《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中标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时间为准。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附件2: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附件2: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