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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略)
附件1: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办税公开是国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
  第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推行办税公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国税机关必须服从于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国税机关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
  (三)及时便捷。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
  第四条 推行办税公开的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办税公开成为国税机关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形成权力公开、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办税链条,实现税收执法事项全部依法公开透明,征纳双方沟通渠道更加畅通,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税收征纳成本明显降低,纳税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推行办税公开工作,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根据办税公开的不同发起方式,国税机关推行办税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第七条 国税机关主动公开的办税事项,根据情况由省、市州或县(市、区)局进行。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税规定,省、市州、县(市、区)局都要进行公开;对具体纳税人的办税事项,由县(市、区)局公开;对总局有明确规定的,根据总局有关规定公开。
  第八条 对纳税人申请公开的事项,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受理申请的国税机关办理。
  第九条 国税机关应主动公开的办税事项主要有: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包括国税机关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内容、方式和承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标准、程序及激励与监控措施等;
  (三)办税程序。包括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的有关规定等;
  (四)征收管理。包括税收管理员规范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等;
  (五)税务检查。包括税务检查权限和稽查工作规范等;
  (六)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
  (七)税务行政收费项目。包括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规定涉及国税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八)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税务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权限、依据、标准和程序以及组织税务行政听证的国税机关名称、举行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九)举报投诉监督。包括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十)税务机构和职责。包括税务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税务执法人员职责规范等;
  (十一)税收法律救济。包括负责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的国税机关名称,纳税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和赔偿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
  (十二)涉税认定结果。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欠缴税款、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等情况和结果;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包括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上报资料,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情况以及年检结果等;
  (十四)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税事项主要包括国税机关受理申请后,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审核批准,确定准予公开的办税事项。
  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请公开的办税事项,属纳税人自己的涉税事项,可即时全面地进行公开;虽不属纳税人自己的涉税事项,但属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国税机关主动公开的,应进行公开;不属纳税人自己的涉税事项,且不属于本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国税机关主动公开的内容,应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对应主动公开的办税事项,各级国税机关都应通过湖北国税门户网站或者市州、县(市、区)局子网站(以下简称国税网站)进行公开。此外,县(市、区)局还应通过所属办税服务厅选择采用电子触摸屏、显示屏、电脑自助查询、公告栏、办税指南、示意图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除采取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形式进行办税公开外,可结合实际,采用其他灵活多样的形式,如:12366、短信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宣传资料、宣传展板、公开信;新闻发布会、通报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培训会、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其他便于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的公开形式。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一般应采取口头、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进行答复或者送达纸质资料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时间与期限
  第十四条 办税公开的程序与时间是:
  (一)提交。负责提供公开办税事项的部门收到应公开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印发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送达有关税收执法文书,或者收到纳税人申请公开事项后5日内,应进行研究、整理,拟定公开的内容、形式等意见,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审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有关部门提交的办税公开有关意见后,应在3日内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公开条件,准予公开的,传办公室、办税服务厅或有关部门发布;
  2、不符合公开条件,确定不予公开的,将审核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3、发现纳税人申请公开的办税事项属其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且不属于国税机关主动公开内容的;或者有关部门提交的公开事项属重大税收事项的,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三)审定。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公开事项,应在5日内研究审定,并根据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公开条件,准予公开的,交领导小组办公室传办公室、办税服务厅或有关部门发布;
  2、不符合公开条件,确定不予公开的,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意见反馈有关部门,并说明理由。
  (四)发布。办公室、办税服务厅或其他负责发布办税公开事项的部门收到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或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的公开事项后,应在2日内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公开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先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并根据搜集的意见进行合理的调整、修改、完善后,方可正式公开。
  第十六条 国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随时公开。
  具体负责公开的国税机关及其提供信息的责任部门、提供信息的时间、公开的内容与具体期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湖北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执行。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办税公开工作的领导,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协调解决办税公开中的有关问题,检查督促办税公开工作落实。
  第十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局国税机关有关部门在办税公开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办税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办法,并负责应提供公开内容的搜集整理与及时提供;
  (二)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传递的应公开的办税事项在税务网站上进行及时发布,负责应提供公开内容的搜集整理与及时提供,负责对有关单位和部门落实办税公开工作开展检查考核;
  (三)法规、税政管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国际税务、进出口税收管理等)、人事、票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应提供公开内容的搜集整理与及时提供;
  (四)稽查部门负责应提供公开内容的搜集整理与及时提供,负责在稽查过程中对应公开事项进行宣传与咨询辅导;
  (五)监察部门负责应提供公开内容的搜集整理与及时提供,负责对办税公开工作情况开展检查监督;
  (六)办税服务厅负责根据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传递的应公开的办税事项进行公开发布;
  (七)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对应公开的办税事项进行宣传与咨询辅导。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应设专人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办税公开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落实以下工作制度:
  (一)更新维护制度。各级国税机关有关部门要根据税收政策或有关涉税事项的变化情况,对已公开的办税事项及时进行更新维护。公开事项如发生撤销或者终止的,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二)意见搜集与反馈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公开有关办税事项后,应认真搜集整理纳税人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与合理采纳。
  (三)信息备份与资料整理归档制度。凡公开的办税事项,国税机关有关部门都要将其电子文档进行备份,并按公开事项的内容、形式、范围、时间、纳税人意见、办理情况等,建立办税公开档案,实行分类归档。
  (四)评议与整改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定期开展办税公开评议活动,可建立由特邀监督员、税务人员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制度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
  (五)经费保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保障办税公开工作的经费需求,加大投入,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办税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办税公开的关键环节以及纳税人关心、关注事项的公开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办税公开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中,围绕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公开内容、公开过程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办税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办税公开工作各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监督管理不到位的,要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办税公开规定,应公开而不公开;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经限期整改后仍拒不按规定公开;阻碍或授意、指使、怂恿他人阻碍国税机关开展办税公开;弄虚作假、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应公开而公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日”指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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