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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查询功能的问题
  中国农业银行和中信银行负责开通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查询功能,实现省国家税务局和市州国家税务局对所属国税机关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实时查询和监控。
  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
  依据国税发﹝2005﹞181号文印制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手工版)使用至2007年6月30日止,从2007年月7月1日起,启用依据本文规定印制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电脑版)。对去年各地领用、发放和开具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的情况,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填写附表报告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对尚未填开的《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清理收缴并予以销毁。
  三、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
  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由开立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刻制,并于2007年7月1日前将底样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统一报送省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处备案。
  四、关于应当转入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的资金清理问题
  各级国税机关按照总局规定收取以前年度的发票保证金、纳税保证金、纳税担保金、税收保全款、拍卖变卖款等项目的资金,发生纳税人已按期缴销发票但无法找到纳税人情形的,应当分纳税人填制《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入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由原具体受理的国税部门在《报告单》交款事由栏对资金来源、有关清理转入情况等进行说明。
  由于机构调整等原因,原具体受理税务代保管资金具体行政行为的国税部门不存在的,应由目前管理该项目资金的国税部门负责填制《报告单》。
  《报告单》经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转入计统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2: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开具及结存情况报告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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