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建立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依照《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特制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全省国税系统公开、透明、规范的财务监督机制,提高财务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有利于落实税务干部职工对财务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7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财务公开是指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通过一定的方式在本单位内部公布,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四条 财务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财务公开工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和保密的关系。
(二)实事求是。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抓住与税务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突出重点。公开内容应以税务干部职工联系最密切、最直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并根据职工的合理要求和财务公开的实践,不断充实完善。
第五条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经费分配情况,包括上级单位分配经费、本级对下属单位经费分配情况;
(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工资、福利、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
(三)财务收支余情况,包括上级预算拨款、地方财政补助收入、其他各项收入;年度经费支出总额、支出结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在基本支出中的比重,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支出情况,年度经费结余情况;
(四)政府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方式、招标通知、招标范围、评标定标情况、采购结果;
(五)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包括固定资产购置、处置、调拨、捐赠等情况;处置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处置原因、处置方式、中介机构评估情况及处置结果;
(六)基本建设管理情况,包括新建、在建、改扩建基建工程项目方案、审批情况,基建项目的投资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招标方式、招标过程、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工程竣工决算和基建财务审计报告等;
(七)财务审计情况,包括内部财务审计计划、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及审计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八)其他应公开的财务事项。
第六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公开的形式以文件、会议为主,并借助公开栏、内部网站等多种形式。
第七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总的原则是:日常性工作内容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内容及时公开;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财务事项随时公开。财务公开的范围应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内容、在不同的范围公开。
第八条 财务公开工作在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主管、谁公开,分级管理,分级公开”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实行财务公开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部门在局长(或分管局长)领导下负责财务公开具体日常事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由经办人报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对财务公开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财务公开后,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职工在财务公开中提出的问题,一时难于解决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纠正;到期仍不纠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实行财务公开,或财务公开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二)阻碍干部职工行使监督权的。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