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地方法规>湖北税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纳税人税务管理工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形象,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纳税人税务管理责任重大,意义深远。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搞好对所辖相关纳税人税务管理工作情况的自查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要通过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查找税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总结管理的成功经验,建立健全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纳税人税务管理的机制,促进税务管理基础加强与税法遵从度的不断提高。
  二、要落实良性互动机制,切实加强税源管理。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省局《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管理办法(试行)》(鄂国税函﹝2006﹞210号)规定,切实落实职责,搞好信息共享与工作协作。要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纳税人有关经济税收指标信息进行分析发布,供纳税评估环节使用。各基层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评估约谈与调查核实中发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纳税人有偷、逃、骗、抗税嫌疑的,要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实施查处的有关情况与加强管理的建议,要及时传税源管理及相关部门,制定改进管理的措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
  三、要搞好上下联系沟通。各级国税机关在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相关纳税人税务管理中的做法经验以及遇到的情况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加强税务管理的通知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