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的批复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报告》(力诺太阳能政字﹝2007﹞001号),现将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三家分公司提取51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表),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