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申请的批复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汉医财字﹝2007﹞0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408.94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