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7﹞138号)收悉。经审核,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磷酸增产扩能技术改造项目(鄂发改规划准字﹝2007﹞0059号)投资总额4010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1514.4万元,全部系自筹资金及银行存款,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湖北大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准予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