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省电力公司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立项的批复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黄龙滩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国产设备抵扣所得税确认的请示》(鄂电司财﹝2008﹞1号)收悉。经审核,湖北省电力公司的湖北黄龙滩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已经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规划准字﹝2007﹞564号)确认,项目投资总额57231万元,其中国产设备投资额14657万元,全部系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以上项目符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湖北省电力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买《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详见附件)所列国产设备的投资按规定计算抵免企业所得税,准予立项。请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办理抵免手续,并将抵免审核情况及有关报表及时上报省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