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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襄樊市、十堰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取200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公司财﹝2007﹞428号),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的有关规定及《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032号)的授权,经审核,同意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总机构管理费10955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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