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按规定对辖区内从事石脑油生产或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登记备案,填写《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见附件),统计企业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的需用数量,并于2008年6月13日前将《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和2008年度《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需要量,通过FTP上报省局(路径为:省局FTP//CENTRE/流转税/业务二组/企业名单)。
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附件1: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3: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
附件1:石脑油及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名单表.doc附件3: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