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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汶川地震捐赠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近段时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咨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如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地震的捐赠享受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政策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及时公告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培训,强化纳税服务意识,优化服务措施,简化办税手续,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认真抓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支持灾后重建工作。
  二、要加大工作力度,各级税收管理员要主动向所辖扣缴单位(重点是向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宣传解释纳税人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要协助扣缴单位完善工资软件,增加相关捐赠税前扣除的功能,以实际行动支持灾区重建工作。
  三、执行财税〔2008〕104号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财税〔2008〕104号文规定“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当年”,其纳税申报期(因应税所得项目不同而不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度;二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是按月(次)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当年”是指2008年5月12日起捐赠行为发生后至2008年底。
  (二)财税〔2008〕104号文中“允许在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全额”,应理解为公益救济捐赠额(包括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不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而公益救济捐赠额超过纳税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当年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也不能结转下年抵扣。
  (三)财税〔2008〕104号文执行的衔接。在财税〔2008〕104号文下发前,纳税人已向汶川震区的捐款未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除经营所得项目外)的部分,可以在2008年余下的时间内重新计算继续扣除,直至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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