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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意见

各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下列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今后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规定执行。
  1.房地产开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中介代理中的法律、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等咨询业;
  4.上市公司;
  5.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
  二、核定征收方式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的,采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纳税人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的;
  2.税务机关不能查实纳税人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总额或通过合理方法,不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三、核定征收的具体方法
  (一)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所得税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二)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三)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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