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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武钢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州球团厂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武汉市、鄂州市国家税务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武钢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鄂州球团厂(以下简称鄂州球团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鄂州球团厂的增值税在鄂州按销售额定率预征,预征率暂按2%执行。
  二、每年年度终了,由省局组织武汉市、鄂州市主管国税机关对鄂州球团厂的全年增值税情况进行清算,按2:8的比例在武汉市、鄂州市进行分配,多退少补。
  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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