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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解决当前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现车购税档案信息电子化,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局决定自2010年8月16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实施的范围
  各市州级国家税务局车购税征收管理分局(不含区县级车购税征管单位和12个扩大车购税业务范围的试点县市区)办理的汽车、挂车、电车、农用运输车车购税档案实施电子化管理。
  摩托车车购税档案暂不实施电子化管理。
  二、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后车购税档案管理的要求
  (一)各地采取办税大厅后台集中扫描方式建立车购税电子档案。
  (二)实行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后,按规定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在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的同时,还需以纸质形式,保存在征收地国税机关。
  (三)纸质车购税档案按车辆进行归集装订,并应按工作日、征收窗口和完税证明号的顺序装盒存档(原则上按每盒100份档案进行装盒),不再实行“一车一档” 的保存方式。
  (四)对2001年1月1日以后形成的历史车购税档案,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纸质车购税档案扫描转换为电子档案。
  三、车购税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后有关业务的处理
  推行车购税电子档案系统后,车购税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办理车购税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时,不再提调纸质车购税档案,只对需补充的档案资料进行扫描采集,并将应留存的纸质原始征管资料的原件装盒存档。
  (二)车购税档案省内转籍,使用电子档案转籍的方式,纸质车购税档案保留在征收地国税机关备查。
  (三)车购税档案省外转籍,由转出地国税机关按原格式、原大小打印档案资料,连同档案转籍通知书一并加盖公章后交纳税人办理转籍手续。转籍车辆车购税档案不再复印保存60日。
  (四)未实行电子化的车购税档案发生转籍、过户、变更和完税证明换补业务时,主管国税机关应先将车购税档案电子化后,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地成立工作专班,具体落实推行工作。各地要提前做好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网络搭建、系统初始化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推行工作按时、全面到位。
  (二)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登录地址为:
  http://84.16.17.172:7001/ 。
  (三)各地结合本地车购税征管工作实际,集中专人、集中时间,做好历史车购税档案的补录工作,并按照新的归档要求归集档案资料。各地2010年度的车购税档案在今年内进行补录,其他年度的历史车购税档案补录工作时间要求另行通知。
  (四)各地要及时解决推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行中,遇有业务问题,可与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遇有技术问题,可与省局信息中心或系统开发单位联系。
  (五)各地对车购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推行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为省局FTP服务器:centre货物和劳务税处业务二组车购税电子档案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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