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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我省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省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见附件1);
  7.《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行差额征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填报。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增值税的个体工商户除外)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4.《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实行差额征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和《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其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
  (三)备查资料纳税人应按月对下列资料进行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见附件2)、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特定纳税人(如成品油零售企业、农产品核定抵扣企业等)填报的特定申报资料,以及《税收征管法》需要纳税人填报的其他申报资料,仍按现行规定填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
  附件2: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附件1-2.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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