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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关于《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深府令﹝1999﹞9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征收分局要把贯彻《深圳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作为加强私房装修税收管理的契机,及早与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联系,并召集物业管理部门召开私房装修委托代征或协税护税会议,指导各物业管理部门开展私房装修委托代征或协税护税工作。
  二、各征收分局要在近期内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造册登记,及时掌握情况,并在2000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范围内的私房装修委托代征情况和各物业管理单位的名单上报市局征管处、计财处、流转税处、个人所得税处。
  三、各检查分局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各个物业管理公司的税收检查,凡是不履行市政府赋予的代征职责的应从严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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