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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的带征率仍然按照《深圳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定期定额纳税户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1998﹞448号)中附件“定期定额纳税户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定率表”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安装行业纳税户在工程所在地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带征率仍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中附件2“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在工程所在地应纳税适用税率带征率一览表”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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