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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中对我市新办的软件企业如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则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1999﹞171号)第八条的规定,即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二、《通知》第一条第(六)款有关企业购进软件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我市按最短的2年执行;《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有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我市按最短的3年执行。
  三、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核准事项内容及操作程序》规定,企业按《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优惠的报主管检查分局核准;企业按《通知》第一条第(六)款和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可加速折旧或缩短摊销年限的,由主管检查分局审核后上报市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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