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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帐损失税前扣除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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