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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商回购商品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18号)。


宝安分局:
  你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购商品房营业税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发﹝2001﹞110号)收悉。经研究,业主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房地产证》后,因无力支付房款或银行按揭,由房地产开发商按规定回购业主所购买的房屋,该回购业务实际上是业主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范围。
  对业主这种出售房屋的行为,可由你分局按照《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核准征免税;对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因业生解除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罚款,属于营业税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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