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新版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国际货代发票》)从2001年5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有旧版《国际货代发票》可使用至2001年6月30日止,各分局应做好新旧版发票的衔接和缴销工作。从2001年7月1日起,旧版《国际货代发票》一律作废,纳税人须持未用完的旧版发票到主管征收分局办理缴销手续。
二、所有符合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发票规定的企业,仍然须凭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和市运输局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方可申请领购《国际货代发票》。
三、各分局要加强对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发票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督促其规范用票,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