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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外地来深承建建安工程企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市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外地来我市承建建筑安装工程的企业,凡持有其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征收管理证明》的,我市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不带征企业所得税。对建筑安装行业的其他征管办法仍按照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执行。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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