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就我市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推行工作进行如下部署,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2年底以前,凡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2003年第一季度末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我市推行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5月份至6月30日):计划推行户数为850户,为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暂缓推行期间,已审批同意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但尚未发放专用设备的企业户数(具体企业名单由服务单位提供)。
第二阶段(200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计划推行户数为4900户,其中使用万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约4300户;同时,为确保总体推行任务的完成,本推行阶段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到部分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阶段(2003年第一季度):计划推行户数为2000户,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各阶段具体推行计划见附件。
三、推行前准备工作
(一)做好恢复推行的通知宣传工作。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告知企业恢复推行的时间、计划和要求,使企业能积极主动地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推行工作。
(二)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审批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对推行计划内企业,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对逾期不办理审批,或办理审批后不购买专用设备并培训,或购领专用设备后不及时办理发行的,停止对其供应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各单位根据推行计划及目前税务专用设备的使用现状,做好金税工程用设备升级、更换、配置工作。对专用设备配备不足的,可申请适量增加,同时,还应确保金税工程岗位人员的稳定及充分配备。
(四)对新的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所涉及的防伪税控系统税务端的升级及税务端软件培训工作将另行通知。
四、本年度推行计划要求在2002年12月15日前完成。
(一)各单位各月份推行计划数为各阶段计划数的按月平均数,以销售额或专用发票用量为标准确定各推行阶段应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名单。
(二)各单位按时间进度完成推行工作,于每月5日前上报推行计划完成情况。
五、已推行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企业,其现用开票子系统继续使用。为确保推行计划的完成及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全面推行期间暂不考虑粤税机用户的开票软件及硬件的全面升级更换。
六、各单位根据纳税人户数及分布情况,从方便用户出发,协助市局与服务单位建立合理的维修点,同时配合市局加强对服务单位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七、各单位必须切实落实并完成推行计划,市局将定期通报推行进度。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恢复推行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14号)
3、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推行计划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