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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6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市局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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