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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1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仍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221号)补充意见第二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总机构设在深圳市外,其深圳分支机构先在深圳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集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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