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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有关问题的复函

市政府办公厅:
  贵厅11月21日的《关于研究我市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收悉。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我局对会议纪要第二条作了反复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为支持我市出口的发展,我局退税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尽可能为商业银行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提供方便,允许有关商业银行对出口企业的退税申报情况进行查询。如有必要,可以为其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申报情况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资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和涉及的退税额、申报单证的所属期等。同时我局会与有关单位协调沟通,加强退税帐户的监管,保证出口退税款退付到在我局登记的银行帐户。
  考虑到出口退税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的审核涉及许多部门,需要较长时间,也不能排除企业因存在出口骗税行为而使已核定的退税数额发生变动的情况。而且,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对企业的退税时间和退税数额是我局完全不能控制的,对此,我局不能做出任何承诺。
  同时根据国家规定,政府机关不得对企业做出经济担保,银行对此项贷款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我局提供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情况书面资料只是一个参照资料,不能作为银企之间经济诉讼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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