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提高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个人纳税人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按月征收的,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元,其他经营为月营业额2000元。
(二)按次征收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三)对私房租赁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仍按现行政策征收;对其他经营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不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规范核定营业额不足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
(一)规范管理的对象是:所核定月营业额不足2000元的双定征收纳税人,包括从事私房出租月营业额不足1000元的双定户。
(二)各征管分局对核定月营业额不足营业税起征点纳税人进行日常跟踪管理。
1.建立分户征管档案。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主管征管分局(所)应按我局基层单位征管资料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户建档,跟踪管理。
2.发票管理。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需要使用发票的,各分局(所)应向其供应,每次供应量以半个月用量为限,并按规定进行核销。对定额在起征点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不应对其进行锁票。
3.定额调整。对每月核定营业额在2000元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原则上每半年核定、调整一次定额;月发票使用金额及营业额超过2000元的,控管科(组)
应及时调整定额,全额征收税款。
各单位要定期与国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掌握国地税共管户增值税定额变化情况,加强地方税收控管。
各征管分局(所)要对辖区内定额在2000元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进行一次全面的定额核定与调整,并将调整前、后营业额在2000元以下的纯地税双定户名单分别报市局征管处、流转税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