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各区局、分局,计划征收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7号)及其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自查。各单位务必于4月20日前,按省局规定,组织人员对代开普通发票业务涉及的税票和普通发票领用、保管、缴销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细致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局(监察室)报告。
二、上报自查结果。各单位务必于4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检查情况统计表》书面报市局(一式三份,分送监察室、票证所、计划统计处),以便汇总上报省局。
三、市局抽查。市局将于4月21日至25日,组织监察室、票证所及计统处有关人员,前往2-3个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附件:1.粤国税发﹝2003﹞27号及补充通知
2.《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
附件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票和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通知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税局:
粤国税发﹝2003﹞27号开展税票和普通发票检查,其中税票管理部分,重点检查2002年至2003年3月(含3月)期间的相关情况。